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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集团公司的必要条件(成立集团公司的利弊)

导读 大家好,我是小生,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成立集团公司的必要条件,成立集团公司的利弊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一...

大家好,我是小生,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成立集团公司的必要条件,成立集团公司的利弊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一、设立子公司的好处:

2、(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

3、(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4、(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

5、(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6、(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7、(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8、二、子公司的弊端:

9、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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