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底至2018年6月期间,嫌疑人张某军伙同他人在安徽省来安县舜山镇小纠山南侧的塘口盗采原石并对外销售,期间共盗采销售近2万吨原石;2018年3月至9月期间,张某军又伙同他人在来安县舜山镇木港水库北侧的塘口盗采原沙并对外销售,期间共盗采销售近3万吨原沙。张某军的行为破坏国家矿产资源,造成损失价值合计近300万元。
嫌疑人张某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已于2018年12月17日被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7年底至2018年6月期间,嫌疑人张某军伙同他人在安徽省来安县舜山镇小纠山南侧的塘口盗采原石并对外销售,期间共盗采销售近2万吨原石;2018年3月至9月期间,张某军又伙同他人在来安县舜山镇木港水库北侧的塘口盗采原沙并对外销售,期间共盗采销售近3万吨原沙。张某军的行为破坏国家矿产资源,造成损失价值合计近300万元。
嫌疑人张某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已于2018年12月17日被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