熬制龙虾卤料时,违法添加罂粟壳粉,“老二龙虾”所属的安徽省尚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杰餐饮公司)及其员工谢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日前被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分别判处刑罚。昨天,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联系上“老二龙虾”现在的负责人李燕,李燕对此表示抱歉,并称有错愿意改,且承诺绝不会再发生类似的事情。
据了解,被告单位尚杰餐饮公司于2014 年12 月8 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于2017 年5 月病故),公司在合肥市贵池路、黄山路等地设立门店,对外出售龙虾制品等。
自2016年2 月,该公司员工、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的外甥)受指派负责熬制添加罂粟壳粉的龙虾卤料、蘸料,并将加工好的龙虾半成品及熬制好的龙虾卤料等配送至公司贵池路门店、黄山路门店、琥珀山庄门店进行销售。
2017 年7 月13 日,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贵池路门店、龙虾加工点等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公司加工销售的龙虾、卤料、蘸料等产品进行稽查抽样并送检。经检验,送检龙虾、卤料及蘸料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成分。
谢某某辩称,他是受王某某安排,从2017 年2 月份开始配置添加罂粟壳粉的卤料,“添加罂粟壳粉是为了让龙虾更鲜美,口味更好。”在庭审中,谢某某表示,该公司的这几家店销售的龙虾有多种口味,但只有在蒜香口味的龙虾中添加了罂粟壳粉。
尚杰餐饮公司则辩称,此事没有导致食客投诉身体不适的情况,因此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影响,并且仅在三家店,而且是蒜香口味的,因此整体销售量也不大,希望法庭据此判决。
判决:
公司被判罚金30万
责任员工被判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尚杰餐饮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谢某某直接实施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是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2017 年7 月14 日,被告人谢某某经口头传唤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判决尚杰餐饮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谢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被告人谢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昨日下午,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联系上尚杰餐饮公司现在的负责人,也就是王某某的妻子李燕。“那是之前的事了,具体我也不知道,原来是我丈夫在经手操作,我不知道里面加了这些。”李燕表示,“对于家人之前管理不善引起的事情,也很抱歉,但我接手后,不管是厨房还是门店,都没有违规添加,以后也绝不会再发生这样的事情。”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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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罂粟壳”熬高汤,湖南一对夫妻被判刑
生意不好,高汤加点“料”。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法院10 月18 日对王某、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进行了宣判,两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据介绍,2016 年1 月以来,被告人王某、彭某某两夫妻在长沙市高新区某小区经营粉店。因生意不景气,为改善生意,王某提议往高汤中添加“罂粟壳”,彭某某予以同意。2017 年,王某先后两次购得“罂粟壳”。2017 年1 月至2018 年1月期间,王某、彭某某多次将所购“罂粟壳”与其他香料一起熬制高汤,加入米粉、面条、馄饨等食物中对外销售。
2018 年1 月,长沙市食药监局高新分局在一次检查过程中,在两被告人经营的粉店查获疑似“罂粟壳”香料约70 克。经检验,现场抽样的前述香料、汤底均检出有“罂粟碱、吗啡”等禁用物质。当天查获的含有罂粟壳的香料包已使用3天,对外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00余元。
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 年2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1 年,缓刑2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 元,禁止其在缓刑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因本案同时启动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两人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并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6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