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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义安区法院针对一件“执行不能”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导读 执行难≠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近日,铜陵

“执行难”≠“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近日,铜陵义安区法院针对一件“执行不能”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5年12月30日,王某驾驶摩托车载妻子姚某,在行驶至西联镇姚汪村一路口处,超越前方陈某驾驶自西向北正左转弯的普通三轮摩托车时,与之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姚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17天救治,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住院救治期间支出医疗费近12万元。经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应承担次要责任。陈某未取得驾驶机动三轮车的驾驶证,该机动三轮轮未依法办理登记注册,也未投保交强险。2016年5月,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姚某等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等各合计25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陈某未主动履行。2016年7月,姚某等向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当日予以立案。立案后,执行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无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执行人员通过走访,了解到陈某已56岁,曾因本起交通事故获刑,出狱后一直无正常稳定工作,身体残疾,行动依靠双拐,长期开三轮车为生,收入微薄。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说明显示陈某为贰级肢体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妻子魏某为贰级肢体残疾人,家庭生活靠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和残疾人补助。因家中房屋已成危房,2015年通过申请危房改造政策进行原址重建,政府补贴资金2万元,房屋面积约85平方米。家中还有年迈的老母亲需要照顾,两个儿子均在外地以打工为生。家中平时唯一的收入就是陈某开三轮压机接送人,收入非常低,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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