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许多租户来说,自用终止是一个很大的恐怖场景。作为一项规则,他们很难为自己辩护。只有在困难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留下来。这些目前正在作为孤立案件进行谈判。现在,联邦法院(BGH)审查是否有机会进行一般分类。
判决将于5月22日作出。然而,根据新闻机构DPA的说法,BGH的评委在周三的听证会上已经强调,未来还将根据个人情况做出决定。在第一个案件(档案编号VIII ZR 180/18)中,一名80多岁的被告为解雇而辩护。
这名女子与她的两个成年儿子住在柏林的公寓里。业主在2015年购买了公寓,此后不久,他们为自己和年轻的家庭登记了自己的需求。柏林地区法院认为,原则上终止有效。然而,它驳回了驱逐通知。
原因是租户的老年人,一种经过证实的痴呆症,他们在该地区的长期根源以及在柏林购买负担得起的替代生活空间的困难。
在第二个案例(档案号VIII ZR 167/17)中,Saxony-Anhalt Kabelsketal的两个租户将根据自己的需要腾出半独立式房屋。原告想搬到那里支持他们需要照顾的祖母,他们需要照顾。同样在这种情况下,地区法院Halle认为终止有效。在此期间需要照顾的祖母已经死亡的事实对于利益的平衡并不重要。
只有在通知期限到期之前发生这种情况时,才必须考虑取消终止原因。租户认为此举是不合理的。一个人患有帕金森症,抑郁症,慢性脊柱疾病,并且残疾率为50%。
另一个人有二级护理,是酒精。尽管如此,地区法院并没有考虑给出一个困难的案例。从医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此举是合理的。根据“民法典”(BGB)第573段,只有在房东需要为自己,家庭成员或其家庭成员提供公寓时,才可以终止自用。
根据德国租户协会,护士也可被视为家庭成员。
没有宽限期
德国租户协会常务董事Ulrich Ropertz表示,一般来说,租户几乎没有机会捍卫自己的需求。如果租客怀疑先进的个人使用终止,他必须向房东证明终止的理由从未存在 - 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根据BGB(§574)在艰难情况下出现抵抗的原因。“老年或疾病是识别困难病例的经典原因,”Ropertz说。但不能保证:最终,租户和出租人的利益在个别情况下进行权衡。根据德国民法典(BGB),如果不能以合理的条件购买足够的替代生活空间,也会有困难。
与第一种情况一样,在改变所有权供个人使用后不久终止的公寓也可能无法获得宽限期。买方订立现有租约,可以按照通知期限解散租约。只有在公寓大楼的业主将其出租公寓转变为单独出售的公寓时,才能适用至少三年的通知期。
单个公寓的买方可能不会直接注册个人使用。业主协会Haus und Grund将自营职业终止的要求视为全面定义,并拒绝立法变更。如有争议,法院应权衡利益。协会主席Kai Warnecke表示,“这个程序对双方都是好的和公平的。”